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网络行为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检察人员在网络中的正面导向作用,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郾城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检察人员网络行为,制定以下意见。
一、检察人员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检察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检察人员的行为事关党和国家形象、检察机关形象。网络行为是检察人员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人员在网络行为中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检察纪律,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传播检察正能量;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检察人员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
发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言论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就重大敏感案(事)件发布、转载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评论或言论。
三、检察人员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办案工作秘密以及当事人隐私;参加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开展商业营销等与检察职业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四、严格规范检察人员在网络平台以职业身份注册账号行为。
检察人员注册网络账号要严格区分职业身份和个人身份。以党员身份、职业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院党组报告,并向本院宣传部门备案,名称、头像、标识、功能介绍等应当大方得体,符合检察职业身份。在本意见下发前已开设的要分别作出补充报告、备案。检察人员注册网络账号时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或使用检察标识、检察字样(含中文、英文、拼音等)的,应视为以职业身份注册行为。工作性质特殊、保密性强的部门及其检察人员一般不得以工作、职业身份注册账号。
五、检察人员应当履行举报监督和协助处置义务。
检察人员网络行为要自觉接受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和本院宣传部门的监督管理。检察人员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或网络平台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涉及检察业务、检察信息的,应同时报本院新闻宣传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六、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检察人员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院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严格问责,把检察人员网络行为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加强监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干预;对涉嫌违规违纪的,检务督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